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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資訊】辦理112年第十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依 「 教 育 部 藝 術 教 育 貢 獻 獎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辦理。

本要點業於112411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1192A號令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學生社團(團隊)納為績優學校範疇,並自績優團體 獎刪除之。

 

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 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25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育館辦理;惟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政府所屬體、學校,請於1125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關應於7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 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

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惠予轉知轄管團體、法人踴躍提出申請。

相 關 表 件 請 至 「 教 育 部 藝 術 教 育 貢 獻 獎 」 ( 網 址 : 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

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 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二)增訂本部評選小組推薦績優學校之機制。

(三)增訂決選評選小組得辦理實地訪視。

(四)修正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優先獲獎年限;考

藝術貢獻獎與社會教育貢獻獎事蹟可能有別,刪除同

度不得同時獲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規定。

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本部特辦理旨揭獎項,

獎項類別如下:

(一)團體獎項:

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 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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