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10年10月8日文化部(下稱該部)文秘字第1030303823號函暨經濟部經智字第11004605033號函辦理。
二、過往機關或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時,普遍缺乏著作權觀念,對於著作權約定不甚重視,以致在著作人格權方面,長期於契約上要求廠商承諾不得對機關及機關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在著作財產權方面,未考量履約成果利用需求而習於約定由機關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影響創作者之著作權且不利著作流通運用。
三、為翻轉舊有思維,落實尊重文化藝術創作價值,保障藝文工作者之著作權,促進藝文永續發展,避免發生著作權歸屬約定之爭議,該部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4條第2項法律授權規定,會同經濟部訂定著作權保障辦法(分七章,共二十六條),以下重點說明藝文事務著作權保障原則及作業程序,請各機關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積極推動並切實遵行:
四、有關藝文採購契約範本權利與責任條款之修正內容,該部近期將函頒各機關參用。另為協助各機關及法人瞭解著作權保障辦法內容意旨及藝文實務運作,該部撰擬33題問答集供參考,並已公開於該部網站: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Q&A項目。
五、檢附著作權保障辦法發布令、總說明暨逐條說明及「著作權保障辦法Q&A問答集」各1份。
著作權保障辦法發布令.pdf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總說明.pdf 著作權保障辦法Q&A問答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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